案情简介:2014年3月21日,某某县建设局以王某从事小汽车电话招租业务属于应缴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范畴为由,向王某下达了该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处违章(缴款)通知书和某某县建设银行行政处罚先告通知书,3月31日,某某县建设局向王某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王某主张其驾驶的车辆属于道路运营车辆,并非城市客运车辆,某某县建设局无权管理,征收城市客远附加费于法无据。因此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判决概要:本案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收取权。王某所驾驶的出租汽车,是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道路运输的车辆,且已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缴纳了道路运输管理费。该县建设局认定其车辆是城市客运车辆,缺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属越权行政。遂判决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