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泽恩律师亲办案例
索债10万全部判赔
来源:罗泽恩律师
发布时间:2015-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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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张女士诉称,其与何某是同一个小区的邻居,何某于2012年3月开始,累计三次共借款10万元,且均书写了借条。2014年3月,王女士反复催要侯某还款未果,于是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何某偿还借款10万元。

庭审中,何某认可2012年3月和5月的两张共计5万元的借条,但不认可2013年2月的借条,辩称这5万元借款没有实际发生,是张女士担心前两次借款超过诉讼时效,让其补写的借条。补写借条时,张女士称前两次的借条不好找,并承诺如找出来一定销毁。但是,何某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自己的说法,因此法院没有采信。最终,法院判令被告何某偿还王女士借款10万元。

因此,如何认定借据之间的涵盖关系成了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也是举证的重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案例中,张女士主张何某欠款10万元,并出具三份借据予以证明;而何某主张5万元借条包含了前面2万元和3万元的借条,就其主张,何某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因此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侯某的当庭陈述由于没有相关证据,无法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可见,借据是民间借贷纠纷中至关重要的、具有决定性意义的证据。

因此,日常生活中,当事人之间发生借贷活动时,因各种原因,需要重复书写借条时,应当注意收回原借条;如果因客观原因无法收回原借条时,应当在书写总借条时,注明某年某月某日某金额的借条作废,以便构成足以推翻原借条的有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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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罗泽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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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勇鑫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228*********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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